首页    本院概况    检务指南    检察活动    阳光检务
当前位置:首页>>检务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时间:2020-11-18  作者:那坡县人民检察院  新闻来源:中国法律法规信息库  【字号: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7年11月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17年11月4日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院简介
机构设置
领导之窗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办案程序
检务须知
严纪律 强作风——那坡县人民...
总结再出发 扬帆再起航——那...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获...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2022年工作...
那坡县人民检察院2020年工作亮点
那坡县检察微博
那坡县检察微博
那坡县检察微信
那坡县检察微信
那坡县检察头条
那坡县检察头条
友情链接